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1000万元!《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管理实施细则》印发
“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”(以下简称分险基金)系用于分担企业中医药研发创新投入风险损失。主要面向开拓中医药科技创新的企业,受理企业的风险分担申请,实行常态化受理、定期评审制度。适用对象包括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、登记、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种植(养殖)、生产加工、研发等相关企业。
全文如下:
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和保护省内中医药科技创新企业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降低企业中医药科研投入风险,推动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以及《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川委发〔2020〕7号)和《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设立方案》(川中医药办发〔2020〕2号)等文件精神,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、四川省财政厅共同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“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”(以下简称分险基金),系用于分担企业中医药研发创新投入风险损失。省级财政在中医药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注入分险基金,并根据分险基金实际使用情况适时安排补充。
第三条 分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遵循诚实申请、公正评审、科学管理、公开透明的原则。
第四条 分险基金面向开拓中医药科技创新的企业,受理企业的风险分担申请,实行常态化受理、定期评审制度。
第五条 分险基金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,履行相关管理职能。
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
第六条 分险基金适用对象包括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、登记、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种植(养殖)、生产加工、研发等相关企业。
第七条 分险基金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依法经营、按章纳税,单位及项目相关负责人未被相关职能部门列入失信行为名单,近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、环保、质量事故等问题;
(二)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;
(三)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,具有必备的研发、试验、服务等条件;
(四)承诺研发成果优先在四川行政区域内转化落地;
(五)同一个项目失败后不得重复获得本分险基金补偿。
第三章 分担范围及标准
第八条 风险分担范围包括中药创新药、中药改良型新药、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、同名同方药、中医医疗器械、中药保健食品及中药兽药、中成药上市后二次开发、中药原料、中药饮片等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、技术应用、技术成果转化。
第九条 分担标准:
(一)对于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、科研过程中的不确定性,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导致的研发项目失败,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科研投入(以下简称实际投入)损失的30%给予风险分担;
(二)分险基金分担的项目实际投入,不含财政补助经费。实际投入计算应从企业向省中医药局递交相关备案材料之日起,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之日止;单个项目实际投入不得低于100万元;
(三)房屋土地发生的相关费用,不计入实际投入;在固定资产中,仅专用设备的折旧纳入实际投入,其折旧值按照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固定资产》应用指南进行计算;计入实际投入的科研人员劳务费用支出,不应超过总投入资金的20%。
第十条 分险基金分类设定分担限额:
(一)中药原料类别,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100万元;
(二)中药饮片、二类中医医疗器械、中药保健食品、中药兽药等类别,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300万元;
(三)中药改良型新药、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、同名同方药、中成药上市后二次开发、三类中医医疗器械等类别,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500万元;
(四)中药创新药类别,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1000万元。
第十一条 对于因项目启动后,由科研进度把握不够、科研资金投入不足等不合理因素导致的项目研发失败,分险基金将不予以分担损失。
第四章 项目备案
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基金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:
(一)《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备案申报表》(附件1);
(二)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(三)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报告;
(四)近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、环保、质量事故等问题的承诺书;
(五)可明确、可考核的项目目标;
(六)关于研发成果优先在四川行政区域内转化落地的承诺书;
(七)具备开展研发、试验、服务等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;
(八)企业运营良好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。
第十三条 拟申请风险分担的中医药研发项目承担单位,应向省中医药局提出申请,并报送备案材料,省中医药局会同财政厅等部门进行集中评审。对符合风险分担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编号,从向省中医药局递交相关备案材料之日起,对企业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度、资金投入等纳入项目备案库管理。
第五章 备案管理
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,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,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。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,专款专用,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。对备案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,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省中医药局或省中医药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,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。中期检查情况可作为项目备案继续、备案调整、备案终止的依据。
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期间,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、突破,或出现重大事项,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,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省中医药局书面报告。
第十七条 项目事项变更(调整)。项目实施过程中,在项目备案时间到期前(备案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),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(调整)申请,并按程序报批。
(一)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、工商更名、集团内部业务调整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,由变更前、后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;
(二)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、出国定居、重大疾病、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,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,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,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;
(三)变更项目主要研发人员、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,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报省中医药局审批变更。
第十八条 备案终止。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,省中医药局有权终止该项目备案。
(一)承担单位倒闭、破产或长期失联等;
(二)备案时间超期的;
(三)通过项目中期检查、绩效评估、监督检查、举报反映等途径,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、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,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、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,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。
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备案延期的,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备案时间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,并报省中医药局审批。项目备案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,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。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备案延期申请。
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时间原则不超过5年。
第六章 基金申请与评审
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基金申请材料包含以下内容:
(一)《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申请表》(附件3);
(二)项目失败证明;
(三)项目失败分析报告;
(四)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投入专项审计报告,审计时段自项目单位向省中医药局递交相关备案材料之日起,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之日止;
(五)有无取得其他财政补助的说明。
第二十二条 若备案项目发生风险损失,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风险分担申请;在提出风险分担申请前,项目申报单位须作出该项目有无取得其他财政补助的说明,并公示。省中医药局会同财政厅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,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;评审结果经省中医药局、财政厅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,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,按程序给予风险分担补助。
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
第二十三条 分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,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。对挤占、挪用、侵占、贪污基金等行为,一经查实,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项目有无取得其他财政补助的说明,若存在不实行为,分险基金将不予以风险分担,并将其纳入企业黑名单向社会公告,终身禁止申报本基金;已经获得本基金补助的,按原渠道收回。
第二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,骗取、套用资金的企业,终身禁止申报本基金,已经获得本基金补助的按原渠道收回,由相关部门根据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进行严肃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中医药局、财政厅负责解释。本实施细则未尽之处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等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期间如有变更,以最新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。
附件:
1.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备案申报表
2. 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备案申报专家组评审表
3.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申请表
4.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申请专家组评审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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